修文县委编办严格把好“三关”,全面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管理。
一是把好“清理关”。切实加强与县委办、县政府办的协作配合,建立长效机制,对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开展清理,对工作任务已完成、职责任务已消失,或设立之后长期未正常开展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,进行全面清理并及时撤销。
二是把好“设置关”。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必须有党中央、国务院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、省政府文件及地方性法规作为支撑,否则不予设置。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,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办理。因特殊工作需要设置的,采取“撤一建一”的方式设立,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设立议事协调机构。
三是把好“审核关”。建立议事协调机构审核把关制度,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机构编制事项,必须经县委编委审核把关后,才能向县委办、县政府办提出相关请示,凡未经县委编委审查的申请设置议事协调机构事项,县委、县政府均不予研究。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后,须及时报县委编办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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